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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全会关于文化大发展的四大时代亮点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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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0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几点思考
□闪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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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大农民工是我市建设更具活力新兴城市、走在中原经济区前列的一支有生力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其参与我市活力城市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影响我市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要较好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既要注重充分发挥已有制度的作用,又要解决好因现有体制机制的不完善而出现的“制度失灵”问题,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通过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和充分落实,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活力城市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有利条件。

  (一)强化现有制度的落实。近年来,国家和省出台了不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和措施。我市针对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也相应出台了一些制度性文件,如农民工保障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管理制度、规范建设领域劳务市场管理制度等。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的精神和要求,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真正做到事前把关严格、事中监管到位、事后处置及时,坚决遏制政策、制度等“棚架”现象的出现。如在保障金动用机制方面,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努力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工作效率,改变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现象,充分发挥保障金应有的、及时有效的保障作用。

  (二)实现强制性月薪和周薪并存的工资发放。在企业直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方式中,实行支付行为的“短期化”, 实现强制性月薪和周薪并存的工资发放,是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举措。在劳务收入的支付方式中,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情况,由其自愿选择月薪或周薪的支付方式,企业不得以行业规则等任何理由为借口,以更长期限的其他方式支付工资。对企业而言,由于企业必须每周或每月向劳动者结算工资,劳动者在被无故停薪后可以立即停工举报,提高企业欠薪受制裁的风险成本,这样会大大降低企业的违法欠薪冲动。对劳动者而言,即使发生了欠薪,由于被拖欠的工资数额不大,同时可以及时向企业追讨,劳动者遭受的损害程度和维权难度也大大降低。

  (三)推行第三方工资支付方式。改变企业直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方式,由企业直接支付改为第三方如银行支付,实行工资社会化发放,这是遏制企业欠薪行为的根本途径。企业在承接建设项目时,应当以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为前提条件,实行由银行按月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向农民工实名工资卡支付工资的劳务支付方式。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与发改委、国土、规划、工商、人社等政府相关部门及银行沟通协调,制订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最终建立起第三方工资支付制度,杜绝企业直接支付工资时存在的“拖”、“赖”、“逃”等恣意妄为行为。

  (四)建立完善的应急周转金制度。参照浙江、宁夏、四川等外地做法,针对无法预料的企业欠薪行为,各级政府应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由市本级、县(市、区)财政部门筹集专项资金,分别设立500万元、100万元的应急周转金作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最后一道关口,对欠薪人员予以先期支付部分工资(以工资总额30%为宜),以解决因欠薪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为进一步处理欠薪事件争取有效时间。先期支付部分可通过事后依法、依规追加补偿的方式弥补。其主要用途一是因企业主逃匿或因企业确属短时间内资产一时无法变现难以支付工资造成职工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二是经批准的其他应急垫付费用。

  (五)出台严格的责任追究措施。责任追究是制度落实的有力保证。政府信访部门接待处置了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信访事项,对如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可由信访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监察、工会、公安、司法及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焦作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对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责任追究惩戒力度。如对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审批程序不严等失职渎职行为,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违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纠正消极腐败、行政不作为、执法力度“豆腐化”等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之既能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又能改变已有制度只是停留在“纸”上、“口”上的尴尬局面。

  (作者单位: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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