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杨玉明、范小凤)近日,修武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判决被告薛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1年6月3日,薛某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出去喝酒。酒后薛某行至邻村受害人家门前,见一辆农用车停放在家门口,便顺手去拉车门。因车门没锁、车钥匙也没拨,薛某便决定将农用车盗走。随后,薛某将该车开至一废品收购站,以7100元的价格将农用车卖掉。第二天早晨起来,受害人发现自己的农用车不见了,便同家人四处寻找。后受害人得到一个重要线索:自己的农用车在一废品收购站内。根据收购人提供的信息,公安部门很快将薛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薛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