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中国人就不提倡打官司,诉讼双方如能私下和解,固然最好。对簿公堂,被看成极不体面的事,这就是所谓的息讼传统。息讼是儒家的至高理想,也受到历代朝廷的尊崇,从官方到民间,都力图实现这个美好理想。不过宋朝之后,社会结构较隋唐发生了很大转变,随之而来,民间社会也一改往日息事宁人的息讼态度,好讼、健讼成为宋朝人的习惯作风。
宋朝已有人注意到本朝人好打官司的特点。曾做过地方官的袁采,在所著《袁氏世范》中,提到本朝人兄弟分田,常为田间的草根竹木斤斤计较,兴讼连年。地方官袁采不理解民间为何如此好讼,事实上,宋朝的地方官整日都会接到大量的诉讼案件需要处理,案件实在太多,让官员们头疼不已。
宋朝人好讼的风气几乎覆盖了全国。在当时的东南福建地区,《宋史》称“土地迫狭,生籍繁多,虽硗确之地,耕耨殆尽,亩直浸贵,故多田讼”,地狭人多,自然会争田兴讼。而经济较发达的江西、浙江一带,不仅有专门教人打官司的讼学,还流传大量传授诉讼技巧的书籍。据《宋史》记载,山东“登、莱、高密负海之北,楚商兼凑,民性愎戾而好讼斗”,而安徽、陕西、四川等地,也是“民性愎戾而好讼斗”。修《宋史》的元朝人不理解这样的变化,只好以地气使然、民气如此来解释。
宋朝人好打官司,亲属间也不例外。除兄弟分田兴讼外,大家族中各房之间争地争产也会到衙门,诉诸官员。宋人留下的文献中,父子互讼、兄弟相争、子告母、叔告侄,邻里为争产的小事,也要大起诉讼。不光平民,僧俗、僧道之间,也常因争夺土地、田产、山林等资产,相持不下,互不退让,最后至公堂。士人胥吏与百姓争财,商铺小贩之间夺利,动辄就要告诸衙门,请地方官裁决。轻利重义的说教,亲亲不讼的美德,一下彷佛消失得无影无踪。
与好讼的风气相伴,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专门研究官司的讼学。据《袁州府志》记载,当时“编户之内,学讼成风;乡校之中,校律为业”。而以好讼闻名的江西州县,“有号为教书夫子者,聚集儿童,授以非圣之书,有如四字杂言,各类非一,方言俚鄙皆词诉语”。
除了公开招收学生,传授诉讼技巧的讼学,还出现教人如何打赢官司的书,如以人名命名的《邓思贤》。此书内容“皆讼牒法”,按书中所说,若想赢得官司,“其始则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则欺诬以取之,欺误不可得,则求其罪以劫之”,想赢得官司,要先去告状,告不倒就诬陷栽赃,诬陷不了,就要搜集对方把柄,以便要挟,最终将其扳倒。
宋朝人好打官司的习气,时代风气使然的解释并不彻底,以家族为基本单位的社会结构,慢慢被商业性的市民社会所取代,这才是宋人好讼的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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