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赵玉玲 通讯员汤学军) 近日,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赔偿案件,最终维持了原判。
2009年3月15日,原告赵某花20万元买了一辆轿车。同年9月26日,赵某开车在市人民路上与被告苏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赵某轿车前梁、安全气囊、散热器等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苏某对此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交警调解,苏某只支付赵某汽车修理费3万余元,对因事故造成原告汽车贬值损失拒绝赔偿。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苏某赔偿汽车的贬值损失。诉讼中,经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赵某轿车的贬值损失为20859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苏某应向原告赵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20859元。苏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赵某的车辆受损严重,不仅车前梁、安全气囊、散热器等外观受损,而且对车辆的内在结构也造成了损伤。虽然该车已经得到全面修理,但是很难恢复到原来车辆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因此,在机动车受损时,其价值的减少是实际存在的,应当属于赔偿内容。根据我国民法对于财产损害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原则上实行完全赔偿,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车辆贬值损失作为车主的实际损失,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肇事者应当对其予以赔偿。而且财产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为恢复原状,对此的理解不仅应当包含财物外观使用功能的修复,还应当包含其内在价值和性能的复原。因此,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