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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1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提高

作者: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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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杜玲) 昨日,记者从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获悉,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我市提高了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调整后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均有不同程度提高。

  据了解,女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与今年10月1日前的老政策相比,新增加了产前检查(围产保健),每例最高报销限额为200元;正常分娩,由每例900元提高至1200元;异常分娩,由每例1200元提高至1400元;剖宫产,由每例2200元提高至3000元。另新增加一项待遇,即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每例最高报销限额为3600元。

  同时,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具体包括:放置或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实施输精(卵)管绝育手术;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输(精)卵管绝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人工终止妊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中不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计划生育部门已统一支付计划生育检查费、手术费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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