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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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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1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交强险起作用
第三人获赔偿


作者:高小豹 见习王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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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高小豹 见习记者王水涛)杨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带着其母亲刘某沿孟州谷黄线行驶时,与郑某醉酒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刘某和郑某三人当场死亡。后来,死者刘某的家属到郑某办理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司申请理赔时遭拒。日前,孟州市法院审理此案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5.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的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所办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限额为11万元,死者刘某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内承担其中一半即一人的损失5.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5.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75元。

  孟州市法院相关负责人说,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驾驶人醉酒、无证驾驶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中所明确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

  该负责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强险制度。从立法旨意上看,国家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分担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风险,保障因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人能够及时得到救济,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抗风险能力。所以,从实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价值的角度出发,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应当按照双方当初的约定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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