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企业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吊销。(未年检企业名单见我局公示栏)
特此公告。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阳分局
201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