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凸显的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提出很多新要求,产生很多新期待。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是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也是践行“为民执法、为民服务”宗旨、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深入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切实把强化法律监督与做好群众工作结合起来,切实从感情上、能力上、方法上解决好检察机关与群众的关系问题,进一步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一、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愿意联系群众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强调:“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把政治智慧的增长、执政本领的增强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之中。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权益。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我们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认真学习贯彻胡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我们做好群众工作的行动指南。作为基层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案件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这就需要我们牢固树立群众观点,以新的视角、新的高度认真对待和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把做好群众工作作为开展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要明晰检察工作与群众是相统一的,从思想深处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等基本问题,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提高群众工作能力,能够联系群众
检察干警不仅要掌握业务知识,还要提高矛盾化解能力,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工作,运用法律的原则和司法的智慧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用群众能够接受的方式、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来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努力让双方当事人都能服判息诉,使执法办案的过程成为疏导群众情绪、提升群众对检察工作满意度的过程。
群众工作是一门学问,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是提升检察干警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定期组织干警座谈,举办以案析理等活动,由解决群众纠纷经验丰富的老干警向年轻干警传授技巧,搞好“传帮带”。要把群众工作能力作为考察干警综合素质的重要方面,在考评、晋级、晋职等工作中优先考虑群众工作能力强的干警。
三、落实群众工作措施,联系好群众
立足检察职能服务群众。一是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稳定的各类刑事犯罪,认真开展综合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严肃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把“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黑恶势力和严重暴力等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宁、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二是严肃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重点查办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征地拆迁、抢险救灾、资源开发、环境保护、退耕还林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三是发挥诉讼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重点监督群众反映强烈的该立案不立案、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等问题以及侵犯民生犯罪案件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案件。
推行便民利民措施方便群众。一是畅通群众控告申诉渠道,深入开展文明接待活动,积极探索建立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查询服务窗口、完善检察长接待日等制度。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民事申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依托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三是推行非羁押诉讼工作机制,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属未成年人、在校学生、60周岁以上老人、盲聋哑人、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人群或具有自首、立功、偶犯、初犯、过失犯罪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非羁押诉讼。
(三)检务公开贴近群众。不断完善检务公开制度,拓展检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着力消除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神秘感,让人民群众能够更直接、更方便地接触并且监督检察机关的行为,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牢固树立“应公开尽公开”的理念,全面推行“阳光检察”。
检察工作的基础是人民,检察工作的对象是群众,人民群众是检察工作的参与者、评判者。我们只有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深化执法为民举措、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才能向党和人民交上满意的答卷。
(作者系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