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焦作市道路交通违法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范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理和查处程序,确保举报奖励兑现,鼓励公民积极参与举报交通违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直接拨打焦作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焦作市公安交通指挥中心电话或沿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电话举报;向驾驶人和客运车辆入籍入户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违法举报电话见附表)。
(二)现场举报:直接向附近执勤的交通民警举报。
(三)网络举报:拍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将影像、视频资料发送到市交警支队公开的互联网邮箱进行举报(市交警支队举报奖励互联网邮箱:jjzd110@163.com)。
(四)手机平台举报:手机拍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送到市交警支队公开的手机号码进行举报(市交警支队举报奖励手机号码:15803919110)。
(五)书面举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寄函或递交书面材料,对违法周期长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举报受理
(一)电话举报:由焦作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或沿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在受理公民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现场举报:由路面执勤交通民警负责受理。在接到群众现场道路交通违法举报后,民警应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三)网络举报:由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负责受理。工作人员通过及时查看举报奖励互联网邮箱,收集保存举报交通违法情况。
(四)手机平台举报:由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负责受理。工作人员负责转存和登记举报人手机传送的交通违法行为视频资料。
(五)书面举报:由市交警支队法制室负责受理。登记、审核来函和书面材料,记录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六)受理单位对公民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建立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的管理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举报查处和转办
(一)电话举报。凡焦作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的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需要当场处置的,由110报警服务台立即指令辖区巡组出警先期处置,必要时指令沿途巡组联合先期处置,同时将受理情况转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
凡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的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由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指派所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拦截违法车辆,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并综合分析违法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等信息,通报相邻交警部门协同作战进行查处。
(二)现场举报。路面执勤交通民警在接到交通违法举报后进行查处;违法车辆已驶出本辖区的,通知前方交通民警进行拦截、查处,或向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
(三)网络和手机平台举报。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将交通违法影像、视频资料交支队法制部门审核,经审核确认交通违法行为属实的,由指挥中心将违法信息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
(四)书面举报。市交警支队法制室对违法信息进行分析、审核、汇总,根据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安排相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五)对不能查实的举报,应向举报人反馈情况。对公民举报不能现场查证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指派相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查处,相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将处理结果反馈指挥中心。
四、奖励办法
(一)奖励机关。凡举报的焦作市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查实的,由市交警支队统一向举报人实施奖励。举报的县(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查实的,由所属县(市)交警大队向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办法参照支队执行)。
(二)奖励审核。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经查实并处罚的,由负责查处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并认真填写《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由民警、大队领导审核签字,上报支队。
(三)奖励审批。市交警支队办公室负责汇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制作《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登记表》上报支队领导审批,并将奖励资金发放到所属大队。
(四)负责填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支队拨付奖励基金后,通知举报人15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五)实施奖励标准:
1.举报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50%,奖励人民币200元;举报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奖励人民币500元。
2.举报违法运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奖励人民币200元。
3.举报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奖励人民币300元。
4.举报无证驾驶小型汽车或大型汽车的,奖励人民币300元。
5.举报机动车假牌假证,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奖励人民币300元。
6.举报交通肇事后逃逸,奖励人民币500元;举报重大交通肇事后逃逸,奖励人民币2000元。
7.举报破坏信号灯、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逃逸,奖励人民币500元。
8.举报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视情况予以奖励。
五、责任追究
(一)对接到道路交通违法举报,反应迟缓,或者不作为,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对借举报之名进行骗取奖励、敲诈报复被举报人,影响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细则由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违法举报电话
焦作市公安局
2011年11月25日
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违法举报电话
焦作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110
焦作市公安交通指挥中心举报电话:3291110
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举报电话:7136008 110
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举报电话:7292122 110
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举报电话: 6135582 110
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举报电话:8693221 110
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举报电话:5639918 110
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举报电话:8153410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