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运转,保持东方红广场整洁有序,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和东方红广场秩序管理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自购或租用的通勤班车,不得在中心城区公交站点和主干道临时停靠。因特殊原因,确需在中心城区公交站点和主干道临时停靠的,由通勤班车使用单位申请,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后,按规定时间、地点停靠。
第二条 大型货车不得进入环城货运通道以内区域行驶。需临时进入行驶时,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区各公安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及主要入市口公安检查站办理货运车辆临时通行证,按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
核定载重量1.8吨以下蓝牌小货车需在中心城区道路通行的,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后,按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
第三条 用于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轻型厢式货车,不得在解放路、民主路、塔南路、人民路等主干道路通行,高峰期不得在中心城区以内道路行驶。确需在上述四条主干道通行的,由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申请,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后,按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
第四条 市区内大中型企业和重点工程货运车辆,因生产、施工需要在市区道路通行的,由车辆所属单位申请,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后,按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
第五条 凡进入市区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安装使用全密闭装置,并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指定的线路行驶。
第六条 禁止在东方红广场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禁止举办房展、车展、瓷器展、玉器展、图书展以及家电、建材等商业会展和促销活动。在东方红广场举办公益宣传和文化、娱乐、集会等大型活动,由举办单位申请,经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局同意后进行。
各种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不得进入东方红广场,重大活动期间车辆停放必须经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第七条 经有关部门同意在东方红广场举办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制订完善的活动组织和保障方案,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摆放要求执行。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地面不得有废弃物。
第八条 本通告所称的市区为焦作新区、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中心城区为影视大道、山阳路、东苑路、南海路、普济路以内区域。
第九条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