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张春雷、刘志文) 近日,山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采取写恐吓信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的案件,被告人白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白某和杨某同是山阳区某村村民。杨某在我市一家具城经营销售实木家具,生意兴隆。白某无正当职业,手头拮据,便打起敲诈杨某的主意。2010年3月10日和5月17日,白某曾两次给杨某寄匿名信,要求杨某准备8.6万元现金,用报纸包好装在黑色塑料袋中,在5月25日20时放到山阳区某村村委会门前最下面一层从西向东数第五棵冬青树下。并称如果杨某报警或不按其所说的做,杨某的家人将会遭到伤害。杨某收到信后,随即报了警。当晚,公安人员在该村委会附近设伏。因当天下雨,白某的妻子又临近分娩,白某并未到信中指定的地点取钱。6月13日,白某又给杨某寄了一封信,要求其将8.6万元现金用报纸包好,放入黑色塑料袋中,在6月20日23时30分,将装钱的袋子放在某书店门前从北往南数第四棵冬青树下。6月21日凌晨1时许,白某悄悄来到书店门前,发现第四棵冬青树下果然放有一个黑色塑料袋。当他提起袋子刚走出几步,即被埋伏在此的公安人员抓获。原来,杨某收到信后,用报纸包裹着废纸装入黑色塑料袋中,放在被告人指定的冬青树下,然后报了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白某在对杨某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