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龙卿
1997年3月,19岁的王美丽成为河南怀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原为焦作市中药厂)的一名职工。2007年3月,王美丽因腰椎疼痛和胸闷疼痛请假到医院治疗,近5年来,王美丽因确诊患神经性纤维瘤诱发多种疾病,一直奔波在焦作、郑州各大医院,无法到公司上班。“治这个病需要高昂的手术费,家里能凑的钱都给我看病了。我住院治疗期间,公司从来没有给我发过一分钱的病假工资。”王美丽说。
2010年6月27日,王美丽做了椎管肿瘤切除手术,身体有所好转;今年3月12日,她在郑州做了头部伽玛刀手术,3月15日出院回到焦作。今年3月底,公司电话通知她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她不同意就没有去。岂料公司于4月8日在报纸上刊登了让她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这几年长年看病,我几乎不看报纸,到11月初我才听朋友说了此事”。
后来,王美丽在市人社局查询后得知,公司已经单方面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停保手续。于是,王美丽来到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该大队一名工作人员说,如果当事人没有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监察大队可以出面与公司协调解决。但如果当事人已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就需要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而市劳动仲裁科的工作人员对王美丽说,她必须核实该公司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缘由,如果现在公司已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王美丽必须向仲裁科提供纸质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材料,才能受理她的投诉。
为此,王美丽开始向河南怀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追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是,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不仅不给她相关手续,还对她说:“把档案拿走就行了。”
得知王美丽索要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受拒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致电河南怀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督促其尽快把相关手续给王美丽。12月3日,王美丽终于拿到了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和档案。这时,王美丽才看到,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日期是2011年6月1日。
王美丽就此事咨询了河南剑源律师所主任姬智。姬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指的“规定医疗期”,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一般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或者治疗期内,都属于规定医疗期。当事人虽然于2011年3月出院,但她的身体并未痊愈,还属于治疗期内,所以,该公司并不能单方面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另外,当事人1997年就在该用人单位上班,已有10余年的工龄。单位应和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既然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就不应该解除。而当事人在生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该发给当事人一定金额的工资补助。如果用人单位随意单方面地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进行投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周,王美丽将征求律师的意见,到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部门申请仲裁,必要时进行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