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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2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校车将使用统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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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今后,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将使用统一标志,校车载人坚决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

  我市规定,凡用于接送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的车辆,学校或业主必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备案,统一报市教育局和市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给予颁发“接送学生专用车”标志牌后,方可用于接送学生。“接送学生专用车”标志牌一律加盖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公章后,方可生效。

  根据规定,需要租用校车的单位,则应租用具有营运资格的专业客运单位车辆,不得租用个人车辆。租用车辆应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校车证。禁止农用车、拼装车、报废车作为学生接送车。而承运幼儿及中小学生的校车必须确保相应座位,禁止站立。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

  凡驾驶学生接送车辆的驾驶人,必须具有三年以上驾龄,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严禁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从事接送学生驾驶活动。

  接送学生车辆的业主,必须按规定为接送车辆购买第三责任保险和乘坐保险,凡没有购买保险的车辆,坚决不能接送学生。 刘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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