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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2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2012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本月底截止
市有关部门提醒城镇参保居民抓紧办手续
作者: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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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杜玲) 记者昨日从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了解到,2012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将于今年12月31日结束,为了避免因未参保导致患病得不到国家扶助的事件发生,该中心提醒打算办理参保、续保手续的居民,尽快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

  据介绍,距2012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时间不到20天了,然而目前仍有部分居民未及时参保登记。在此,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提醒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后可享受以下待遇:一是按照政策规定比例报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自今年7月1日起,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费用筹资标准调整为每年人均40元,一个缴费年度内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50%比例报销,累计报销额度为300元。二是按规定比例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负担。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具体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自今年7月1日起,住院报销比例均在原基础上有较大的提高,具体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5%。三是按规定比例报销门诊治疗规定病种疾病(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凡符合门诊规定病种疾病的,在门诊治疗规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70%的比例报销,具体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器官移植、白血病。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超过限额部分由大额补充保险承担,报销比例不低于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两项共计12万元。

  新参保市民应提供以下材料:户口簿原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户籍为集体户口的居民持集体户口复印件及身份证);属于低保或重残的,提供相应原件和复印件;属于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由社区出具、街道办事处、民政局、财政局核定的证明材料。今年已参保的续费居民和今年之前缴过费中间未续费的居民,须携带医疗保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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