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记者雷敏、程群)商务部14日发布2011年第84号公告,决定对美部分进口汽车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13年12月14日。
公告称,自2011年12月1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公告称,对2011年12月15日前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