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广大选民进一步了解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积极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加选举活动,记者日前就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选举委员会副主任郭宪文。
记者:您好,郭主任,请问这次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与往届相比有哪些不同?
答: 这次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选举法修改的突出特点和主要精神,可概括为“实行一个相同”、“体现三个平等”。
“实行一个相同”,就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体现三个平等”包括:一是人人平等,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地区平等,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有关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三是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记者:我市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是怎样安排部署的?
答:按照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根据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的决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3月底前完成。分六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从12月1日至12月15日;第二阶段为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阶段,时间是2011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12月31日前公布选民名单;第三阶段为提名推荐、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阶段,时间是2012年元月4日至2月11日;2012年元月30日以前必须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2月7日前必须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四阶段为投票选举阶段。2012年2月14日至16日为选举日,其中2月15日是主选举日,投票采取两级代表一次发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方法进行;第五阶段为召开新一届市、乡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阶段。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2012年3上旬召开,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2012年3月下旬前召开完毕;第六阶段为总结工作阶段。
记者: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由谁主持?
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我市市、乡(镇)两级分别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法还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确定选举日期;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等。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记者:这次换届选举选区是如何划分的?
答:按照《选举法》和《河南省实施选举法细则》的规定,划分选区要严格执行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的原则。代表限额原则,依照选举法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即以分配的代表名额和选区人口数为依据划分选区。不管是选举市人大代表的选区、还是选举乡人大代表的选区,每个选区最少要产生1名代表、最多只能产生3名代表。平等性原则,选区划分要考虑到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方面代表人物的分布情况。在选区划分中,要使每个市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包含若干个乡级人大代表的选区。
记者: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答: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民登记有两种方式:一是选举委员会派工作人员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进行登记;二是选民自己持有效证件主动到选举委员会设立的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我市定于2011年12月31日)由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记者:如何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答:市、乡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市、乡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方式有两种: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本选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政党、团体或者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按照代表法对代表的要求进行推荐。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应具有履职的素质和能力,并且能认真履职;应能与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应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记者:如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答:市、乡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根据选举法规定,选举市、乡人大代表,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汇总后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我市定于2012年元月30日)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我市定于2012年2月7日)公布。
记者:如何介绍代表候选人?
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要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推荐者向选民介绍。推荐者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并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二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在选民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过程中,选举委员会要以适当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三是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推荐者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由代表候选人回答选民的问题。代表候选人可在选举委员会组织下与选民见面,进行自我介绍。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活动在选举日必须停止。
记者:选民如何进行投票?
答: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选举市、乡人大代表,可以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具体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决定。设投票站进行选举的,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选民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因居住分散且交通不便的,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为了保证选民依法自由行使选举权,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记者:投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市、乡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投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在领到选票时,要检查选票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选票不清楚或者未盖公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票。(2)在书写选票前,要弄清应选名额;要按规定办法写票、投票;书写选票要清楚,注意不要超过应选名额或者书写不清。(3)写票时,不应有不规范的写票行为,如进入写票处观看其他选民写票,随便替其他选民写票等。(4)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选举委员会要提供服务。(5)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民领取选票后可以到秘密写票处写票。
记者:可否委托投票?委托投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参加投票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最直接形式,选民一般应在选举日携带证件亲自去参加投票活动。如果确因客观情况,在选举日当天,不能亲自参加选举,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委托投票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如果仅凭口头委托,则委托无效。第二,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即必须是经过选民登记,确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则委托无效。第三,接受委托投票有一定的限制,即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超过3人则无效。第四,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另外,为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在进行委托投票时,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代为投票。
记者:流动人口怎样参选?
答: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市、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应当予以重视和解决的问题。流动人口参选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在户口所在地参选。如果在选举期间不能回户口所在地,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二是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选,但需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
选举委员会要采取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可以为本地外出在同一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集体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可将传真委托等方式视为书面委托;现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对于已在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记者:选举结果如何确认和公布?
答: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及时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认定选举是否有效有两个标准:一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二是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在有效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代表。当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记者: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如何查处?
答:选举法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有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的,当选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市、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负责查处破坏选举的行为。在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时,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请有关机关协助调查。经充分调查、收集事实材料后,应当及时提出认定结果,并予公布。发现相关人员构成违法违纪以及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