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 凡
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称《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只有十多天的时间了。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它在规范公权力、保护百姓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新亮点?本报记者近日就此采访了市政协委员、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姬智。
据姬智介绍,《行政强制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出台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这部法律的出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一个告诫:公权力行使应当有边界,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必须谨慎。
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夜袭”
鉴于以往案例中,行政机关出于各种考虑,在夜间或节假日突袭,采取翻墙、撬门等方式控制被执行人,不仅伤害到被执行人的尊严,也造成许多被执行人强烈抵抗,引发众多恶性案件。
为此,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不得实行报复性行政执法措施
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这是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禁止行政执法机关为达到所谓的执法目的而采取的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逼迫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此类报复性行政执法措施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被许多人斥为“流氓执法”手段。
保障了被执行人的法律救济权利
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这一规定从法律上保护了公民对于违法行政强制的法律救济权利。以往案例中,许多地方行政机关为促进某一项目的进程,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作出违法的行政决定,并在被执行人行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之前或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造成“既成事实”。而《行政强制法》规定,只有在复议或诉讼期满,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时才可依法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特别是被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法律期限内一定要重视自己的诉权行使,以通过司法救济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
加息罚款或滞纳金数额有限制
天价养路费事件即是如此。有一辆吊车被查处欠养路费,其中欠缴本金不到6万元,而滞纳金却高达49万元。如此一来,大大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负担。
为此,该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一规定限制了天价罚款、天价滞纳金的出现。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的实施都需要民众的不断监督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既然是一部限制公权力的法律,这也需要群众在实际过程中遇到行政强制执法时,对于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和违法的执法行为,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