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机构更名的通知》(豫地税发[2011]162号)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焦作市地税局契税征收管理所更名为焦作市地税局契税税务分局。
特此公告
焦作市地税局契税税务分局
2012年1月5日
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