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后来的判决,这就是一起普通的抢劫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在判前对他们进行了考察,用量化的义务劳动替代了他们的罚金刑。这是全国第一起,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起。
李晴决定在加油站下手抢钱的时候,才16岁。他是贵州人,在重庆一所技工学校上学。这个年龄的孩子第一次离家,拿着生活费却不知道要细水长流,开学十几天,钱就都花完了。
2007年9月19日凌晨,在李晴的提议下,他和4个同学一起候在了一个加油站附近。他们抢走了一个提包,里面有一部手机,200元钱和一些日用品。在逃跑的过程中,李晴的一个同学被抓住了,之后,其他4人也被捉拿归案。
5个孩子都来自贵州农村,家里甚至付不起足额的学费。2008年案子被诉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时,他们的家长都负担不起到重庆的路费,没法出庭。
“如果这个案子按照相似案例判罚罚金的幅度处理,那肯定会出现‘司法白条’。”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杨飞雪说,这些孩子的家里根本无力为他们缴纳罚金。
他们还没有成年,还在学校读书。法院要怎么判才能实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改造的原则,才能让他们将来顺利回归社会?
杨飞雪说,这确实是个难题。他们都是离家求学在外,监管条件不完备。如果使用非监禁刑,效果怎样无从考量。比如,这些孩子是不是真诚悔改,是不是不再有社会危害性,这些都无从评价。
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是要在教化、惩罚与救济间求得平衡。但对未成年人采取非监禁措施,已经是当今世界的普遍趋势。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基本已成学界和实务部门共识。
“我们经过反复探讨,觉得可以把一定量的义务劳动纳入到判前考察中。”杨飞雪说,他们在义务劳动过程中的表现能让考察内容具体化,而量化的义务劳动也可以替代罚金,“把考察期放在了判决前,他们会对判决有期待,会尽力做好。”
实际上,类似的行刑方式在很多国家都有适用。在美国,针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中,有一项是对犯罪青少年的居中制裁,其中就包括赔偿和社会服务。在新西兰,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在社区参加有偿服务,利用休息日打工赚钱来赔偿受害人。
但是,3年多过去了,直至今日,沙坪坝的司法实践还是个孤案,同样的刑事处罚方式并没有再次适用。
“主要是因为适用条件很苛刻。”杨飞雪说,“需要各种社会资源的通力配合,比如学校要老师配合,社区要有专业社区工作者辅助,检察机关要参与监督考察。找个合适的社区就很不容易,还要在确保未成年人完成学业的前提下安排他们劳动,当然,也要找到这个年龄段的孩子适合从事的劳动方式。”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通知》,明确提出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这被视为社区矫正制度的法理依据。
在社区矫正的试点地区,矫正方式各具特色,有的强调心理干预机制,有的重在技能培训、就业指导,还有的关注法制教育。至于怎样使用,有没有适用次序和规则,并没有更具体的法律规范和配套制度支持。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维俭表示,现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探索是“下面热、上面冷”,至今,尚未从全国层面对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创立的有效制度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小 青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