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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
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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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
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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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违规存放、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事故,确保全市春节、元宵节期间火灾形势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公安局公告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开展宣传教育,全面增强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的意识。

  二、烟花爆竹储存点、销售点、燃放点防火间距、用火用电和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立即予以清理;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申请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对未经批准或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举办活动的,依法责令停止举办,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燃放区及周边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在建建筑工地、居民棚户区、电力通信设施等重要场所要及时清除建筑屋顶及危险部位的可燃物,严防燃放的烟花引发火灾事故。

  五、在禁放时段、禁放区域或在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安全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对责任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六、严禁在城市建成区、易燃易爆单位、可燃物资仓库、人员密集场所等地点销售、燃放“孔明灯”。发现燃放“孔明灯”的,要进行教育、劝止,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焦作市公安局

  201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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