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张小涛) 司机郑某因驾驶未经安检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倒车,致张某死亡。2月2日,被告人郑某被中站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1年。
2011年5月26日8时19分,被告人郑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安全设施不全的轻型普通货车,经原焦高速公路由原阳驶至焦作方向30公里处时,沿应急车道向后倒车。当车辆倒至29公里+436米处时,将正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扫地的张某撞倒,致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市公安交警支队第七勤务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该大队调解,被告人郑某于2011年6月29日赔偿张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郑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接受调查,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