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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烈士子女可享定期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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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2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部分烈士子女可享定期生活补助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作者: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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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杜玲)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切实解决烈士子女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从2011年7月1日起,国家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2月15日前尽快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该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包括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由中央财政统一支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据介绍,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申报程序为:首先,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等相关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其次,初审把关。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第三,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将组织专人调查核实。最后,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将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实时更新确保动态管理。

  另外,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59周岁的烈士子女,也要尽快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申报登记,为2013年开始享受此项政策提前作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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