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婧) 今日是我市各公立幼儿园春季开学第一天。昨日,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新学期起,我市各托幼机构将实行新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新办法规定,托幼机构要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150名儿童至少配1名卫生保健人员
由市卫生、教育两部门联合制定下发新的托幼机构卫生保障管理办法规定,今年起,招收6岁以下儿童的各类托儿所、幼儿园,要按照每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据了解,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按照规定,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我市严格规定,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体检,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托幼机构需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积极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儿童入托要体检,离开3个月再次入园须体检
为预防传染病,我市规定,儿童入托、入园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据介绍,在我市五城区托幼机构入园入托儿童需定点在市妇幼保健院、区级妇幼保健站或区人民医院体检,在各县市托幼机构入园儿童需定点在各县市妇幼保健院体检。此外,鉴于市妇幼保健院设备、技术、人员较为完善,原则上,集体幼儿体检定于市妇幼保健院。
儿童在园期间,托幼机构发现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要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须接受卫生评价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托幼机构须由市妇幼保健院出具,各县市托幼机构须由各县市妇幼保健院出具。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把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据了解,下一步,我市托幼机构将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包括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建立健康档案及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等10项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儿童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