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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3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工商局
实行临近保质期食品醒目提示制度

作者:朱传胜 通讯员薛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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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朱传胜 通讯员薛贝利) 今后,超市里快到期的食品如果再“藏着、掖着”卖,恐怕不那么容易了。近日,市工商局下发通知,在全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场所全面实行临近保质期食品醒目提示制度。

  通知要求全市从事食品经营的商场、超市、食杂店等经营主体,都要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制度,并在其经营场所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主动向消费者明示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的制度或措施。每天闭市前,食品经营者要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检查,对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及时清点、停止销售、退货或销毁,并作好记录。

  通知划定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标准,即食品保质期为一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至4天为临近保质期。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实行此项制度的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增强经营者的自主规范意识,强化源头风险监控,降低安全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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