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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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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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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将焦作市列为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试点市的批复》文件精神,按照《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试点市(焦作市)总体方案》要求,现就关于推进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市建设(以下简称试点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市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意义重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中央多次强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加强“三农”工作的重要任务,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实施。省市两级党委、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实践证明,发展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的联合与合作,着力提高农村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和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条重要途径。

  (二)试点市建设是省委、省政府对我市工作的肯定。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明显加快,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建设现代农业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市被列为省级试点市,是省委、省政府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的充分肯定和极大信任。同时,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并寄予厚望,要求我们把解决本地实际问题与解决共性问题结合起来,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谋划长远发展结合起来,从体制机制上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的新路子、新方法。

  (三)试点市建设是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的难得机遇。试点市是省委、省政府站在中原经济区建设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要我们在全省农村经济发展中解放思想,先行先试,率先跨越。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为我市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城乡共同繁荣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同时,我市也面临着规模总量小、产业层次低、发展资金短缺、带动能力弱等问题,再加上各地市竞相发展,为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能否继续在全省保持领先地位带来了巨大挑战。抓住这次机遇,就抓住了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就抓住了促进经济转型的良机。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试点市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在建设中原经济区中抢占先机、率先突破、赢得主动。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十七大以来历次中央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围绕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壮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大力宣传引导,积极鼓励扶持,健全工作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强化政策支持,创优发展环境,扎实推进试点市建设,在全市掀起兴办合作社的热潮,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1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达到3500家以上;农民组织化程度大幅提高,入社农户8.3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13%以上,辐射带动农户31万户,覆盖率达到50%;入社成员较非入社成员增收20%以上;合作社种类齐全,特色突出,结构合理,实力增强,在农民与市场的对接中发挥积极作用。到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稳步增长,达到5000家以上;农民组织化程度逐步提高,入社农户12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20%以上,辐射带动农户39万户,覆盖率在63%以上;入社成员较非入社成员增收30%以上;合作社涉及领域更加宽广,行业结构更加合理,产业链条更加延伸,综合实力更加雄厚,能带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三、分级管理

  (一)根据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按规模效益和带领农民群众致富的能力水平,将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为注册合作社、示范合作社、龙头合作社和明星合作社。

  注册合作社。经工商部门注册,且运营正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示范合作社。在一定区域或一定经营领域内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管理比较规范,具有发展潜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命名为“焦作市示范合作社”。

  龙头合作社。在行业内有引领作用、优势特色产业突出、带动作用明显,有一定发展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命名为“焦作市龙头合作社”。

  明星合作社。在全市农村经济发展中贡献突出、社会影响力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命名为“焦作市明星合作社”。

  (二)开展试点工作。确定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试点县”和7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试点乡”,积极探索整体推进的办法。试点县、试点乡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具体扶持优惠政策,保证试点县、试点乡工作取得实效。以明星合作社、龙头合作社为依托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合作社信息化试点工作。鼓励在自愿的基础上同行业合作社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加强信息网络硬件、信息化管理软件等设施设备和信息人才队伍建设。以市场方式建立“焦作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营销中心”,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推动合作社产品产销衔接;建立健全合作社成员档案,实施安全生产记录管理,健全合作社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建立合作社财务管理信息体系,促进合作社财务公开透明。全市重点培育10家联合社,重点扶持10个信息化试点。

  (三)实行动态管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明星合作社、龙头合作社、示范合作社分层次进行考核。对经营效益提高、生产规模扩大和示范带动作用增强的合作社,按分级管理层次递进;对管理不善、效益下降和带动作用减弱的合作社,将取消其原有称号。

  四、扶持政策

  (一)鼓励营造市场。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造农产品批发、物流中心、生产资料购销、信息服务、人力引进等各类区域化、行业化市场。对牵头组织、主办市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县财政根据规模、效益等给予奖励。

  (二)加强金融信贷服务。

  1.提高授信额度。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逐一建立信用档案。对于明星合作社、龙头合作社和示范合作社,要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激励政策。

  2.创新担保方式。金融机构要把农业机械、生产设备、日光温室、养殖场房、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作为抵(质)押贷款品种。国土、工商、农业、林业、农机、公安、房管等部门要本着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试点市建设,实事求是地给予评估登记。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可由其成员提供联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人申请贷款的,可采取合作社内封闭联保或龙头企业担保。各县市区财政出资(控股)成立的担保机构,要为明星合作社、龙头合作社、示范合作社提供便捷、高效、低费用的担保服务。

  3. 优惠贷款利率。对明星合作社、龙头合作社、示范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农机等生产经营的贷款原则上执行国家基准利率。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减征或免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1.增值税减免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花卉等作物的种植项目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3.营业税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产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4.其他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市、县两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落实好国家规定的本级应负担的保费补贴。保险业务部门要在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范围以外,大力发展蔬菜种植、畜禽养殖等新型险种,市、县两级财政对新险种予以适当补贴。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2012年起,市财政连续5年每年在预算内安排10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试点市建设专项资金”,为试点市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主要用于试点、示范的培育和扶持,对明星合作社、龙头合作社和示范合作社的奖励;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补助和各类农产品品牌称号的奖励;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培训;对明星合作社、龙头合作社办公设施和基础设施改善的补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等。县、乡两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县级财政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专项资金”,资金额度每年不低于20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

  (六)加大项目倾斜力度。各县市区在安排、申报涉农项目时,要按照“突出优势特色产业、统筹规划、集中投放”的原则,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各县市区分管领导要统一指挥,党委农办要主动协调指导,涉农部门要积极配合,捆绑使用各类扶持资金和项目资金,对种植、养殖合作社,按照标准化种植园和标准化养殖场要求,进行高标准、全方位培育;对从事农产品加工和农机、运输、技术、信息等服务的合作社,支持其改善办公设施、培训场所、产品收购地、冷藏设施、加工场地等硬件设施,促进合作社提高服务能力。各有关部门在安排农业标准化、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农业综合开发、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科技和产业化扶贫、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电力等项目时,要优先委托明星合作社、龙头合作社实施,尤其向明星合作社倾斜。各县市区要根据合作社需要,每年为每个明星合作社安排涉农项目3个以上,为每个龙头合作社安排涉农项目1个以上。

  (七)用水用电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农机维修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八)用地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机停放及维修场所、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及初加工场所、设施农业用地和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用地管理收费上,对国家规定有幅度的收费项目执行最低收费标准。

  本着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和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九)引导和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引导和鼓励农民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护农民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土地流转收益。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场地设施、办公设备、人员培训、信息、登记、统计、监测和社会保障的扶持力度,为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条件。县级财政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和奖励补贴办法。

  (十)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资源优势,创立品牌,强化特色,增强市场竞争力。支持和鼓励申请注册、规范使用商标。工商、质监部门要为申请、申报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偿提供咨询和相关服务,并优先申报推荐。对新注册农产品商标的合作社给予补贴;对新获得全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国家名牌农产品、河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合作社给予奖励;对新认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合作社给予奖励。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通过农企、农超等各种方式进入现代流通体系。有出口创汇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

  (十一)简化登记管理服务。在工商“零”费用注册登记的基础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免收或减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市工商局、市民政局要会同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市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注册、登记及相关的管理服务办法。

  (十二)落实人才支持政策。为指导帮助合作社发展,市直农口各部门要选派优秀人才担任明星合作社指导员,县、乡两级要挑选优秀干部工人,在身份、职务、开支渠道等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到明星合作社、龙头合作社任辅导员。对成绩突出的要优先提拔重用;鼓励和支持农技人员、村两委会干部、大学生村干部、退伍军人、退休人员、务工返乡人员领创办合作社。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干部等在同一合作社连续工作满一年并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在合作社的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符合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政策的,可参加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对成绩突出的大学生村干部,在公务员招考中,优先录用。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吸纳合作社理事长,尤其是明星合作社、龙头合作社理事长以多种方式参政议政。

  (十三)加大培训力度。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对合作社理事长进行培训,组织明星合作社、龙头合作社理事长到先进地区考察学习。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作用,依托“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农民职业技术培训”等培训项目,抓好合作社理事长、财会人员等管理人员及合作社辅导员培训工作。市、县两级农业、畜牧、农机、林业、粮食、供销等部门要抓好本系统合作社的培训工作,每年要将本系统的合作社理事长和技术骨干培训1~2次。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市建设工作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巩固完善“一室九组”工作机制,加强督察,以简报、通报、工作动态等形式将试点市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将各级各部门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委农办负责试点市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指导、扶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职责。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县两级党委农办要建立明星合作社、龙头合作社问题台账,加强督察,逐个解决。

  (二)建立领导联系点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市、县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成员要联系一个合作社,定期走访调研,了解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协调解决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资金、项目等困难和问题。

  (三)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要制定考核管理办法,把各项工作量化分解。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要坚持部门联动的方式,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构建一个对外宣传的平台。焦作日报社、焦作人民广播电台、焦作电视台等媒体要免费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节目和栏目,扩大社会影响,营造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副产品广告费用减半优惠。继续举办全市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巡回宣讲活动,将好典型、好经验通过宣讲的方式在全市推广。

  (五)形成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将试点市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积极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落实领导责任,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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