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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删帖”不能听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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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3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网络删帖”不能听之任之
□浦江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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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能够帮您轻松删除一切网络负面信息!”随着“三一五”这个特殊日子的临近,一些企业在为负面报道和投诉焦头烂额,一些专业删帖公司(他们自称为“网络公关公司”)的生意则明显火暴起来,业务量日渐增多,删帖价格也水涨船高。

  (3月13日《扬子晚报》)

  删帖公司信奉“花钱就能摆平一切”甚至“有钱能使鬼推磨”的经营理念,其招揽“顾客”的广告可能有些夸大其词,但高收费绝不含糊:删除一条全国性门户网站上的负面新闻收费3000元起,地方门户网站1500元起,删除论坛上的一个帖子收费1000元起,“最便宜的是百度贴吧,删一个帖子600元就可以了”。如果某个企业的负面信息太多,还可以选择包年,包一年40万元起。除了直接删帖,他们大批量炮制正面信息以“打压”负面信息,把负面信息全部淹没掉,因为他们“有专业的编辑和写手”。

  正是因为有所谓“网络公关公司”存在,消费者的声音被淹没,媒体的监督被消解,一些不良企业则因此变得有恃无恐。如果用钱就能摆平一切,有多少企业还会在乎消费者的利益和口碑,而致力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呢?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这种以“收人钱财、替人消灾”为己任的删帖公司,破坏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

  对于“网络公关公司”恣意妄为,有关部门不应坐视不管,听之任之,而应依法予以遏制和打击。如果说不良企业和删帖公司是“苍蝇”,那么一些网站编辑和版主就是“有缝的蛋”,三方共同构成所谓“网络公关”的利益链,进行着丑陋的利益输送。

  一些网站编辑和版主的行为,同样也不只是道德问题,还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其应受的刑罚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删帖公司与一些网站编辑和版主之间的利益输送是一种商业行贿与受贿,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网站编辑和论坛版主切不可掉以轻心,网站也要加强教育和管理,防止一些员工滑入犯罪的深渊。令人欣慰的是,毕竟还有一些网站是删帖公司“搞不定”的。

  一名从事网络公关服务4年多的余先生告诉记者:“像政府新闻网站、阳光中国网、天涯论坛里的企业版,这些网站上所登载的报道我们删除不了,花再多钱都删不掉。”如果所有网站都能做到这样,删帖公司便无立足之地,一些不良企业就无法用钱摆平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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