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崔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介绍焦作市某学校一女生同张某在焦作市某宾馆进行淫乱活动2次,得嫖资1万余元;介绍该女生向嫖客孙某卖淫2次,得嫖资200元和一部小灵通。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法院遂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析案】
本案是一起因介绍在校女学生卖淫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本案被告人崔某在嫖客张某、孙某的重金诱惑下,介绍在校学生向嫖客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志强说,介绍卖淫是《刑法》中的重罪。但司法实践中发现,很多人并不知道,甚至以为这种事情是嫖客和受害女生两相情愿,自己只是起到联系和沟通作用,认为不构成犯罪。被害女生不知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威逼利诱下,不能正确处理而不断受到侵害。据统计,近年来引诱、介绍甚至强迫在校女生卖淫的违法犯罪案件日益增多,我市两级法院2008年共审结此类犯罪案件18件, 2009上升到26件,2010年5月底前已受理18件。
引诱、介绍甚至强迫在校女生卖淫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对被害人今后的学习、生活影响极大。为此,孙志强建议,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对引诱、介绍甚至强迫在校女生卖淫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家庭和学校要多沟通和交流,了解女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给女孩子更多的关爱,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有效处置。积极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宣传,特别是增强女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从源头上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加大对嫖客的处罚力度,对于嫖客以利益为诱惑,教唆被告人实施介绍、强迫卖淫等犯罪行为的,如果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要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