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刘艳丽)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甲、陈乙犯开设赌场罪,分别作出判决,判处陈甲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判处陈乙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7日至2011年4月27日期间,被告人陈甲在其担任某赌博网站代理时,伙同被告人陈乙为赵某某、苏某某等人在互联网上参与香港六合彩赌博投注,赌资共计417615元。2011年5月9日至2011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陈乙在其担任该赌博网站代理时,为赵某某、苏某某等人在互联网上参与香港六合彩赌博投注,赌资共计435000元。被告人陈甲有立功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