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今年“两会”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这本来是众人翘首期盼的好事,但有一种声音认为:新刑诉法,尤其是第73条和第83条,是倒退。网上关于“秘密拘捕”的说法耸人听闻。事实果真如此吗?持以上观点者恐怕并没有认真对比新旧条文。
看点 1979年制定和1996年修正的刑诉法都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也就是说,不管什么罪名,只要是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都可以不通知。
按照新刑诉法第83条规定:拘捕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可见,新条文至少做了三个限定:首先,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不再适用于任何罪名,而是只限定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其次,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不像过去一样可通知也可不通知;第三,必须通知家属,而不是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家属知情权得到保障。这三个方面,都是限制公权,保障人权。这不是进步,难道是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