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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3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明年我市逾八成职工将享受
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实惠


作者: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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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杜玲) 到明年,我市逾八成职工将可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实惠。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动员大会上获悉,到2013年年底前,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员(包括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普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在80%以上。

  据了解,我市从1995年起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截至目前已有20万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2.7万余个职工家庭借助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圆了住房梦、改善了居住条件。但是,仍有不少企业至今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有近10万职工没有享受这一惠民政策。

  扩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

  为了让更多职工享受这一惠民政策,市政府出台《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到2013年年底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率先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全员覆盖。

  市政府要求,没有建立或没有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2012年6月底前要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缴存比例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对聘用人员和临时人员可延期到2013年年底前建立。具备条件的单位,将逐步提高缴存比例。

  针对许多教师反映落实住房公积金问题,市政府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在2012年年底前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缴存比例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中,民办或民办公助等性质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可延期一年建立。

  加强大中型企业的缴存管理

  市政府要求,全市所有大中型企业和焦作新区、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所有入驻企业将在2012年年底前,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缴存比例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新设立的企业,原则上在投产当月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延期建立,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拓展小型民营企业的缴存业务

  按照“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的要求,我市引导小型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困难的小型企业,可从管理人员开始建立,允许过渡期为1至2年,逐步实现全员覆盖。确有困难的小型企业,可先按5%的最低缴存比例和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再逐年提高配缴到位,过渡期为1至2年。

  非在编职工也纳入缴存范围

  据了解,对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部门将在2012年年底前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缴存比例,为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用工单位要按规定向劳务派遣单位和人事代理部门支付派遣人员和代理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此外,全市所有经组织部门选派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自2012年起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从今年起,我市大学生村官也可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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