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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4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给食品企业戴上诚信“金钢圈”
企业上失信“黑名单”将被逐出焦作食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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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刘婧)昨日,记者从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获悉,我市日前出台实施了《焦作市食品生产经营失信企业管理办法》。今后,若企业恶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将被列入食品安全失信“黑名单”,坚决逐出焦作食品市场。而“黑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则终身禁止在本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有9种不良行为将列入“黑名单”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视情节轻重,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或“黑名单”。其中,违法情节较轻、危害性较小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将被列为食品安全失信“重点监管对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9种不良行为之一的,会被列入食品安全失信“黑名单”: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滥用食品添加剂或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故意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的;“重点监管对象”一年内再次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伪造或冒用产地、他人厂名、厂址和质量标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违法案值较大或影响恶劣的;违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其他规定情形的。

  对“重点监管对象”追踪整改一年

  被列入我市“重点监管对象”或“黑名单”食品失信企业相关资料将被录入失信企业信息库,通过电视、报纸或者网络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管。

  据了解,“重点监管对象”重点监管期限为一年。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一并实施相关监管措施。属于我市管辖范围内的,由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察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在重点监管期间,重点监管对象须每个月向所在地县市区监管部门报告一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此外,重点监管期间重点监管对象评先、申报项目等方面不予通过,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而属于我市管辖范围外的,由我市相关部门加大对其产品抽检频率,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给其所在地相关部门。对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整改不合格的“重点监管对象”可视情况延长重点监管期或依法吊销许可证。

  进入“黑名单”企业的法人代表将全行业禁入

  我市还要将“黑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录入到禁止从事食品行业人员信息库,终身禁止在本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我市规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聘用已录入“黑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有监管部门发现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聘用已录入“黑名单”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不得发给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将责令其立即辞退相关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金融部门不得为其提供信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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