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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区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运输车辆抛撒
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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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运输车辆管理,防止沿路抛撒污染路面行为,维护整洁的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开展城区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运输车辆抛撒综合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区内从事建筑垃圾和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等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运输行为:

  (一)运输车辆在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冲洗车体、车轮泥沙,严禁带泥上路。

  (二)按标准安装密闭装置,对运输车辆密闭全覆盖,严禁泄漏或者遗撒,污染路面。

  (三)严格标准承载,严禁超高、超载。

  (四)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并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通行,在规定场所倾倒,严禁随意抛撒、倾倒。

  二、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所有上述车辆必须按照市公安、城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严禁无牌无证上路行驶。货运车辆违反道路通行和装载规定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在城区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尘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城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于2万元以下罚款。

  七、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必须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必须硬化,必须配备完善的冲洗设施及排水渠道,对工地出入车辆进行冲洗。严禁车辆带泥污染路面,并安排专人负责清扫,保障城市道路的清洁。未达到文明施工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停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

  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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