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小涛)被告人刘某持小型汽车证开铲车,结果致一死一伤。3月29日,中站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
2011年11月19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持“C1”证驾驶无号牌铲车,沿中站区人民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与经三路交叉口路段时,与沿经三路自北向南行驶的陈力驾驶的豫HF1717号面包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陈某受伤、陈二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1年11月22日,市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2011年11月29日,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家属38万元,并取得谅解。
编者点评:没有金刚钻,不要揽瓷器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