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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行
道路客运企业“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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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4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实行
道路客运企业“黑名单”制度


作者:詹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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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詹长松)记者日前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获悉,为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市开始实行道路客运企业“黑名单”制度。

  据了解,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道路客运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交通事故,或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客运车辆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客运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和有效使用GPS监控装置,达到企业客车总数5%的。

  市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客运企业实施重点监管。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符合“黑名单”条件第一项的,3年内暂停办理客运企业新增经营项目、新增客运班线(旅游客运企业新增客运车辆)业务;其余各项一年内不得办理上述业务,同时不得参与客运线路招投标,年度企业质量信誉等级降低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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