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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4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屡犯屡判不悔改 重伤他人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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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卫超)近日,修武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2002年8月20日被法院判处罚金2500元;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2003年11月1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2009年12月3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0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陪朋友到兰某夫妇开办的酒店内借款,因与兰某的妻子发生口角,持水果刀将兰某捅伤。经鉴定,兰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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