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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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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税收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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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12年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

  税收 发展 民生

  二、新开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管辖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携带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业主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等资料。

  2、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携带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有关公司的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开户证明;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三、个人转让二手房应缴纳的税种

  个人转让二手房涉及的地方税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

  1、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转让住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同时纳税人应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余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按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2%征收(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

  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对个人转让二手房,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税收优惠: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房地产,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20%。

  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税。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

  税收优惠: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个人在房屋出售过程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由双方分别按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税收优惠: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5、契税。我省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税率为4%。

  税收优惠:财税[2010]94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四、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种

  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使用税等。

  1、营业税及附加。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服务业”的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同时纳税人应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余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按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2%征收

  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08〕24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2、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08〕24号,“(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08〕24号,“(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条例规定,财产租赁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08〕24号,“(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土地使用税。根据相应的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计算。举例如下:一类土地每8平方米/元,出租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为100平方米,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为100*8=800元/年。

  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08〕24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调整后的个体经营者起征点

  根据豫财税政[2011]36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全省个体经营者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

  六、2011年9月1日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二是调整了适用于工薪所得的最低税率和税率级次级距;三是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四是适当延长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时间。

  七、新的车船税条例对计税依据的规定

  新的车船税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车船税法和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八、耕地占用税应该如何缴纳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耕地占用税有关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征收。我县耕地占用税标准为每平方米22元。

  九、如何识别发票真伪?

  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重要的商务活动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三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目前,社会上仍有不法分子兜售、开具假发票或存根联与发票联金额不符的发票,特别是通用机打发票。这种不法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税务机关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和消费者:正确识别发票真伪,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识别发票真伪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票面识别法,可简单直观地判别发票真伪。主要根据发票票面自身的防伪标志进行判别。一是发票联、抵扣联票头正中央套印大红色“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中间有“河南”字样;二是发票纸质中含有“河南国税”底纹标识;三是发票联、抵扣联正面左上方印有正方形“HNGS”图案,图案常温下为淡绿色,图案经50℃以上加热变为淡黄色,变回常温后图案恢复淡绿色;四是发票联、抵扣联正面印有正方形二维条码防伪图案,到国税机关经特定仪器检测后识别发票真伪。

  第二种方法是网上查询法,可最终查询出通用机打发票开具信息,有效地防止受票人按受假票、阴阳票(发票联与存根联、记帐联内容不符)、作废票。登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网”,按以下流程进行查询:办税大厅-涉税查询-发票查询-按内容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人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合计金额等信息,点击查询后,会显示该份发票在税务机关的留存信息,包括:收款人名称、发票状态、品名等内容,与受票人所持发票内容核对无误即可放心接受;如点击查询后,显示“此发票信息错误,请到国税机关辨别真伪。”或显示信息与所持发票票面信息不一致,则需到国税机关作进一步的鉴定。受票人取得的通用定额发票,只需要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人纳税人识别号三项内容,就可得出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建议广大纳税人和消费者,您取得的所有通用机打发票都要进行网上查询辨别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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