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晓波)小小年纪的王某购买偷来的电动自行车,将其改头换面后再出卖,近日被马村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6月至11月份,王某先后4次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低价从犯罪人赵某、李某、孙某、许某手中购买电动自行车,价值共计756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依然购买,有犯罪的故意,但被告人王某在第一、二起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编者点评:购买二手电动自行车时,不要贪图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车辆,一定要到正规场所购买,并按规定办理过户、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