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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控系统两项费用可抵减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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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5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增值税税控系统两项费用可抵减增值税税额
——市国税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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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明确从2011年12月1日起,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两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就《通知》中相关问题,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问:符合什么条件的两项费用可以抵减增值税税额?

  答:一是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相关规定如下: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是缴纳技术维护费的相关规定如下: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问:纳税人抵减税额后,是否还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在进行两项费用增值税抵减时,纳税人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二十三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十九栏与第二十一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十一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十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问:该项政策还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特殊规定是有的,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三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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