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婧 通讯员冯秉政、王全喜)昨日,记者从市医改办获悉,我市将全面推进新农合住院支付制度改革,在市、县、乡三级医疗机构将全面实施新农合住院费用总额预付,遏制过度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随着新农合补偿标准的提高,我市参合人员住院人次急剧增长,而新农合基金总量有限。一方面,参合农民在就诊时存在着“小病大治、没病也治”的现象,造成了卫生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一些医疗机构还存在过度医疗、过度用药、过度检查等趋利现象。
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提升参合人员受益水平,我市卫生、财政、审计三部门联合出台了《焦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决定在市、县、乡三级医疗机构全面实施新农合住院费用总额预付。
据了解,总额预付就是根据当年新农合统筹基金总量,测算年度统筹基金预付总额,以收定支。
在总额预算上,我市规定,根据往年统筹基金结余和当年筹资情况,按规定预留统筹基金总额10%~20%后,测算当年统筹基金预付总额。根据统筹基金支出情况,可适当调节基金分配比例。原则上,2012年统筹基金预付总额增长幅度控制在10%~20%。人均大病统筹基金不得低于210元,低于210元的统筹地区,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按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纳入大病统筹基金。
根据可使用统筹基金总额,我市将结合前1~3年医疗费用和当年统筹基金增长幅度,合理确定当年各医疗机构统筹基金预付总额。市级医疗机构预付总额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0%以内,乡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
据了解,我市将按照“按月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支付,每月初按当月预付额的90%预拨医疗机构。经综合考核,主要控制指标正常的医疗机构,年度实际补偿资金低于预付总额的,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拨付给医疗机构;年度实际补偿资金超出预付总额的,统筹基金适当追加预算总额,超支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不高于30%的比例承担。
经综合考核,主要控制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医疗机构,各县市区及城区新农办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低统筹基金拨付比例。
此外,我市根据统筹基金预算总额、医疗服务需求等情况,严格控制各医疗机构参合患者次均住院费用、平均床日费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所占比例、重症患者比例等指标。
在次均住院费用增长幅度的控制上,我市规定市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县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8%,乡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
在平均床日费用增长幅度的控制中,我市规定市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县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8%,乡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
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所占比例的控制中,我市规定市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县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乡级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和目录外诊疗项目。
我市还要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重症患者所占比例应控制在3%~5%,各定点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