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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 重人权亮点多
“下乡服务车”便民又利民
随意殴打他人
构成犯罪获刑
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
事后反悔只能恢复执行
男子欲弃盲妻
法院调解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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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 重人权亮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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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吴 凡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这次刑诉法修改有哪些亮点?又有着怎样的意义?近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政协委员、市法学会常务理事、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姬智。

  据姬智介绍,《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改。这次是该法继1996年修改后第二次重大修改,亮点纷呈。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本次修改最大的亮点是在总则中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的目的,除了追究犯罪,还在于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刑事诉讼法》修改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姬智说。

  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此次修改在证据问题上要改变‘口供为王’、‘口供至上’状况,杜绝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姬智说。

  此次修改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强化证人义务,保护证人安全

  “刑事案件比较突出的就是证人出庭问题。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缺乏有效的证人保护机制,一些案件证人不愿出庭,导致证人出庭率低,直接宣读证人证言,严重影响了案件的调查。”姬智说。

  此次修改明确了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应当履行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予以一定处罚,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同时,为保护证人出庭,证人可“秘密”出庭,公、检、法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

  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

  “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一直备受关注。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有碍侦查进行了“双层”限制,限定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两种犯罪中;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但是采取逮捕和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通知家属。

  审慎把握刑事和解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只限于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没有和解程序。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为了避免花钱赎刑等危险,和解范围限制在部分危害较轻的犯罪,而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强调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把范围限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

  辩护律师介入提前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提前到侦查阶段介入,但律师的身份仍不明确。这一阶段的律师一般作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而非‘辩护人’。”姬智说。

  此次修改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正式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的地位。辩护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律师制度是建立在辩护权基础上的,只有在刑事诉讼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把律师辩护权落到实处,才能及时发现错误、纠正错误,避免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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