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卫生局获悉,根据省卫生厅的要求,本月起我市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进行合理调整,县级医疗机构调整为500元至700元,乡级医疗机构调整为200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是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调整后的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为:省外和省级Ⅱ类医疗机构调整为3000元,省级Ⅰ类医疗机构调整为2000元,市级Ⅱ类医疗机构调整为1500元,市级Ⅰ类医疗机构调整为1000元,县级医疗机构调整为500元至700元,乡级医疗机构调整为200元。
据介绍,此次调整旨在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参合人员就医行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