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就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采访了市城管局局长赵长占。
问:我市为什么要出台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答:一是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目前,我市年产建筑垃圾数量大约35~40万吨,出台一部根治或管好建筑垃圾的规范性文件势在必行。二是城市环境治理的必然要求。三是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现实需要。
问:《办法》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问:建筑垃圾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哪些?
答:市城市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进行统一审批、核准、监管;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对各县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
各城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受市城市管理机构委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未经市城市管理机构审批、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辖区内污染路面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法进行查处,并接受市城市管理机构的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城市管理机构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问:我市处理建筑垃圾遵循什么原则?
答:建筑垃圾处置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问:哪些工程项目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如何办理?
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需要进行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都应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城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各城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核实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处置方案,上报市城市管理机构,市城市管理机构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方可处置,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问:施工单位能自行清运建筑垃圾吗?
答:符合清运资质审批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倾倒场所,以规定的时间、路线、方式自行清运建筑垃圾。不符合清运资质审批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有清运资质的环卫作业公司有偿代运,代运费双方协商。
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注意什么?
答: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保证运营安全,车厢密闭化,车身保持整洁完好,装载不得过满并采取加盖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问: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如何处理?
答: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报记者 丰舒潍 见习记者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