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其他防洪、抗旱法规的要求,督促指导县(市、区)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减灾防灾意识。
二、督促指导县(市、区)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
三、督促指导县(市、区)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增加防汛抗旱投入,加快防汛抗旱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
四、了解县(市、区)防洪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指导县(市、区)制订、落实防汛抗洪、抗旱应急预案,督促指导防汛抗旱工程建设、防汛抗旱物资储备、河道清障等工作。
五、及时了解县(市、区)汛情、旱情,督促指导县(市、区)及早部署,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工作,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防汛抗旱调度命令。
六、负责检查指导县(市、区)落实巡堤查险、工程抢险、迁安救护等防汛抢险措施。
七、发生旱涝灾害后,督促指导县(市、区)迅速开展生产自救工作,尽快恢复生产,搞好灾后重建和防汛抗旱工程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