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内禁止的活动:
(一)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禁止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五)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河道内必须许可项目: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二)河道采砂。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堤防、戗台兼作公路,险工、控导、护滩工程兼作码头、渡口。
(五)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六)滩区现有村镇和厂矿的建设规划同意。
(七)在黄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外2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或在200米范围外进行大药量爆破作业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