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马道洲
5月初,沁阳市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中,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一块小标牌露出马脚,最终查证该公司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
该局稽查人员通过对该公司的账簿、凭证和取得的过磅单等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该公司主要向沁阳市所辖另一纳税人销售煤炭和重油,然后根据商贸企业销售滞后、销售不开发票以及重油保存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挥发等问题,确定侦查方向,赶赴位于中站区铁路专用线的重油仓库进行实地盘查。经过计算,1号罐存油124吨左右,2号罐存油330吨左右,两个油罐共存油454吨,与其账面实际库存420吨多出34吨。对此,该公司解释为货到票未到形成实际库存大于账面库存。按照该公司的解释,似乎合情合理,但细心的稽查人员总觉得企业老板的解释过于圆满,好像是事前有所准备。特别是测量过后,他们到保管室向保管人员了解情况时,无意中发现在墙边放有焦作某公司的招牌。经查询,这家公司属焦作市山阳区国税局管辖的正常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也是重油,这更加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怀疑。他们通过山阳区国税局的税管员找到这家公司负责人,了解到这家公司也是经营重油,并且租用中站区铁路专用线1号油罐进行存放重油。了解上述情况后,稽查人员立即通知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展开一场斗智斗勇的政策攻势。
在铁的事实面前,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承认了只租赁2号油罐,并且有销售重油未记销售的事实,隐瞒销售358782.5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纳税人采用账外经营少记收入少缴增值税146417.19元的行为属于偷税,沁阳市国税局随即作出对该纳税人追缴所偷增值税税款146417.19元并处以所偷税款50%罚款的决定。目前,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