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黄某经营服装生意,因资金紧张,遂于2011年3月分别向同学张某、关某借款15万元、10万元,向朋友刘某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黄某未能归还,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偿还欠款。法院判令黄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张某15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了黄某的一套房产,拟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此时,黄某的同学关某和朋友刘某两个债权人得到消息后,也连忙向法院起诉黄某。在诉讼过程中,关某和刘某怕黄某的房子被拍卖后,自己即使赢得诉讼,执行起来也很难,遂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参与分配该房产。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对黄某的房产申请参与分配,必须是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而关某和刘某对黄某的债权正在诉讼中,未取得执行依据,因此驳回其申请。
【法官析案】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在实际生活中,同一债务人可能同时向多个债权人借款,如本案黄某就分别向张某、关某和刘某三人借钱。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则问题不大。但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那么如何处置、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就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国设置了破产和参与分配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案,以期平衡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孙志强说,参与分配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执行后,其他债权人请求就执行已得的金额受偿,以实现自己的债权的一种执行法律制度。
孙志强说,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孙志强说,本案中,刘某和关某虽是黄某的债权人,但并未取得执行依据,因此不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只能待诉讼案件结束、判决生效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参与分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