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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四地法院一审宣判7起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
谢亚龙南勇蔚少辉均被判刑10年半
作者: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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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沈阳6月13日体育专电(记者杨维汉)辽宁丹东、铁岭、鞍山、沈阳四地中级人民法院13日对7起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的谢亚龙、南勇、蔚少辉、申思、祁宏等11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其中,谢亚龙、南勇、蔚少辉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其他被告人也依法受到惩处。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亚龙在担任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群众体育司司长、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和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派担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1998年至2008年6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136.38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亚龙收受贿赂172.78万元,法院对指控收受邵文忠所送共计折合人民币30.97万元,其中26万元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指控收受王宝山人民币10万元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指控收受朱骏消费卡2万元,对其中共同消费的4000元未予认定。被告人谢亚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法院认定被告人谢亚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14.6万元、美元2万元、欧元6000元、港币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蔚少辉利用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开发部副主任、比赛总协调、比赛监督、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领队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承办、协调组织商业比赛、俱乐部甲级联赛比赛、聘用国家队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利益以及利用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领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北京体育大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体育考试中的不正当利益,1995年至2010年间,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23.6554万元。被告人蔚少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认定被告人蔚少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3.655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南勇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并兼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期间,接受他人提出的在足球领域相关事务中给予关照的请托,于1998年至2009年间,收受多人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119.6554万元及手表、项链等物品,为多家足球俱乐部、球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谋取利益。被告人南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决认定被告人南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原系上海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球员。2003年11月30日,4名被告人在中国足球甲级A组联赛上海国际队同天津泰达队比赛前,接受王勇(另案处理)提出的给付4名被告人800万元人民币,帮助天津泰达队获取比赛胜利的请托。次日,4名被告人作为上海国际队主力队员参加了全场比赛,最终,天津泰达队以2比1的比分取得比赛胜利。当晚,4名被告人先后到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282号香港广场公寓式酒店一房间内,分别收受王勇给付的200万元人民币。2010年4月20日、4月21日、4月28日、5月7日,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得赃款被依法追缴。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思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祁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江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李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宣判时,辽宁丹东、铁岭、鞍山、沈阳四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球迷代表、其他群众及被告人家属在场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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