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杨玉明、常红卫)近日,修武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31日10时,被告人常某驾驶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在超越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吴某的电动自行车后,突然向右打方向驶入非机动车道。此时,在后方行驶的被害人吴某来不及刹车,电动自行车与三轮车尾部右侧直接相撞,致使被害人吴某胸部严重损伤而当场死亡。常某未发觉三轮车撞人,继续行驶,被驾车路过的李某等人拦住。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常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各种费用13.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驾车违规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常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