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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市地税局契税分局局长王成旺
就契税缴纳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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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6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地税局契税分局局长王成旺
就契税缴纳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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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的情况,并且必须缴纳一定的税金——契税。近日,记者就契税缴纳有关问题,采访了市地税局契税税务分局局长王成旺。

  问:什么是契税?契税的纳税人是谁?

  答:契税就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按照其转移价格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古有“地凭文契官凭印”、“买地不税契,诉讼无凭据”之说。

  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问:契税的特征是什么?

  答:契税除了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外,还有其独特之处:(1)契税是由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承受人缴纳的行为税;(2)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征收,转移一次,征收一次;(3)从全国范围来讲,采用了幅度比例税率,从地方来讲,采用了单一的比例税率;(4)根据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不同方式,确立计税依据。

  问:契税的缴纳依据是什么?

  答:目前契税缴纳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及近几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

  问:契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答: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问:契税的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答: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我省的契税税率为4%。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1997年10月1日前已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契税税率为6%。

  问:契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契税的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问: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契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有5类情形: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土地使用权转让为用地单位或个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为计税价格。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计税,无评估价的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或当地市场价格计税。同时拥有多个价值依据的,按最高价格计税;二是购买商品房权属转移缴纳契税的,原则上按合同价计税。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核定;三是存量房(含集资建房)按评估价计税,同时拥有多个价格的按最高价格计税;四是房屋赠与按评估价计税;五是房屋交换的按交换的差额(评估价格差额)计税。

  问:应该在什么时间缴纳契税?

  答: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当天。所谓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凭证。纳税人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

  问:没有缴纳契税,加收的滞纳金如何计算?

  答: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即市地税局契税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契税,逾期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1万元的税款,在义务发生时间后100天缴纳,减去30天的申报纳税时间,应按70天的税款滞纳时间计算,就产生350元的滞纳金。2012年1月1日之后,若滞纳金超过本金,滞纳金将不再累加,之前的滞纳金仍足额计算。

  问:我市缴纳契税的地点在哪里?

  答:房产契税缴纳的地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契税窗口;土地契税缴纳的地点在地税局契税税务分局(新区河南理工大学西门斜对面)。

  问:缴纳房产契税应携带哪些材料?

  答:缴纳房产契税的需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增量房: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开发商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2)集资房:买卖契约、收据、身份证、评估报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3)存量房:评估报告、原房产证、买卖双方身份证、上手税票(房改房规定面积内的除外)、买卖双方房产转移申请登记表;(4)拆迁房:原房产证、拆迁安置协议,且必须有市拆迁办签章,房主身份证。

  享受家庭唯一住房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携带能证明家庭关系的有效证件,即户口簿、结婚证(未婚带单身证明)原件复印件;外地非农户口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问:什么是增量房、存量房?

  答:增量房是指房产开发商新建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存量房是指已经具有房产证的房屋,也称为“二手房”。单位集资房也属于存量房。

  问:存量房纳税所需要的评估报告怎样出具?

  答:自2012年6月1日起,我市存量房评估系统上线运行。纳税人可携带交易资料及测绘图纸到行政服务中心契税窗口进行纳税评估。

  问:什么是家庭唯一住房?

  答:家庭唯一住房是指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一套用于基本生活的住房。

  问:哪些购房人需要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答:根据财税[2010]94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可以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对个人购买的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照4%税率征收契税,不需要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问:家庭唯一住房中的“家庭”如何理解?

  答:成年人购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购房,家庭成员应包括购房人、父母以及未成年兄弟姐妹。

  问:家庭唯一住房的证明怎样出具?

  答:纳税人提供购房资料及户口簿、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到行政服务中心契税窗口开具《家庭唯一住房查证申请书》,纳税人为外地非农户口的还应该持有户口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问:家庭唯一住房可以享受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项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问:不办理房产证有哪些弊端?

  答:有如下弊端:1.涉及房地产纠纷时不受法律保护;2.在城市建设需拆迁时,有证房产可以依法得到经济赔偿,而无证房产不予赔偿或很低的赔偿;3.无证房产不能上市交易;4.无证房产不能办理遗产继承手续;5.超过缴税的时限后,会被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问:不办理房产证就可以不缴纳契税吗?

  答:一方面,缴纳契税是办理房产证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不办理房产证也应该缴纳契税,只要有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发生,承受方就有不可推卸的纳税义务和责任。

  问:房产证添加名字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其余情况的按赠与,征收赠与份额的契税。

  问:采取伪造、变造、骗取等手段获得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骗取等手段获得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按偷税论处。对纳税人偷税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其偷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通过其他渠道购买一套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住房,如何缴纳契税?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是否缴纳契税?

  答:应缴纳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之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缴纳契税如何确定计税价格?

  答: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契税计税依据的请示〉的批复》(豫财办农税[2006]14号)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协议转让土地契税计税价格的批复》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或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出让、协议转让土地的,按承产人因取得该宗土地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为计税价格,该价格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计税,无评估价的,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基准地价或当地市场价格计税,同时拥有多个计税依据的,按最高价计税。

  问:城市建设配套费应纳入计税依据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所以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当缴纳契税。

  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土地出让:属于挂牌出让的应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拍卖成交确认书、挂牌须知、机构代码证、出让合同;属于协议出让的土地应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土地转让合同和土地评估报告、机构代码证以及补偿协议;划拨改出让的土地应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评估报告及征收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2)土地转让:需提供转让合同、补偿协议、评估报告、成交确认书、双方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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