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丰舒潍 见习记者张璐)日前,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质监局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打击盗用城镇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的通知》,为供水企业打击盗用城镇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保证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记者从市水务有限公司获悉,该公司近期将采取一系列宣传和执法活动。
该规定指出,盗用城镇公共供水行为包括,未经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采取接管等手段取水的;非火警、消防演习动用公共消火栓或者防险装置取水的;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管网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取水等行为。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行为包括盗窃公共供水管道、阀门、井盖、水表箱(盖)及其他供水设施的;故意破坏公共供水管道、阀门、供水计量装置和公共消火栓及其他供水设施的;擅自开启或关闭公共供水管道阀门等行为。
规定对盗用水量、盗水时间、盗水金额等确定方法进行了明确,同时指出,擅自改变城镇公共供水性质、教唆他人盗用城镇公共供水、供水企业职工为他人盗水提供条件或帮助、故意破坏公共消火栓等设施,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